遗失声明
李文帆所有的位于天河区金穗路713号之一2102房屋(属测量2406图1幅132地号,字第120085809号房地产权证08版)已遗失,现声明作废。如对此声明有异议,请在刊登之日起30天内,提交相关证据向广州市天河区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书面提出。声明人:李文帆201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