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所有的位于本市越秀区共和三路9号之一1204房屋(属测量D2307图8幅18号)的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5450050号房地产权证)已遗失,现声明作废。如对此声明有异议,请在刊登之日起30天内,提交相关证据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书面提出。特此声明。声明人:陈亚荣201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