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所有的位于本市海珠区嘉鸿二街6号1910房屋(属测量D0316图2幅122地号)的房地产权证(6199517号)已遗失,现声明作废。如对此声明有异议者,请在刊登之日起30天内,提交相关证据向广州市海珠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所提出,特此声明。声明人:姜春梅201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