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定向回购股份的公告
经广州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暨第九次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拟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30日内,定向回购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等处于非正常状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167.4万股(拟回购股份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78%),每股回购价不高于公司净资产的评估价格(评估基准日为2013年7月31日)。回购期内,定向回购范围内的股东可持股权凭证与相关的证明材料向本公司申请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回购期满之日,未申请回购的,公司将按股东大会决议执行。
专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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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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