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嘉华士百货有限公司:我司持有的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01)东法经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项下你司作为债务人应支付的工程款本金3916676.92元及迟延支付利息的债权,现已转让给温杰庆。温杰庆将继受上述判决书项下该债权的所有权益,并依法变更成为(2001)东法执字第2357号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特此通知。广州市第三装修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