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通告
广州元峰智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我司与贵司于2012年11月14日签订POS机购销合同(合同:C-SAL-LBB-120401)。按合同约定,我司于2012年11月30日全额支付货款1962500元,但贵司至今仍未履行合同交付全部设备,并拒收履约通知。鉴于贵司的违约行为,我司特依合同约定通告贵司解除该合同。在我司于发出通告后7个工作日内,贵司务必按合同约定退还货款并交付违约金。逾时,我司将保留追究因贵司违约行为给我司造成损失的权利。特此通告
广东爱婴岛儿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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