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公告
张志鹏:
本人已将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0)花法民四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对你享有的债权及该债权抵押权等有关从权利转让给广州市金宏利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请你向广州市金宏利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相关义务。
通知人:杨永灯
2014年7月9日